第一部分:客观事实和证据
一、论文1和论文2
论文1:张会清一个人在《经济问题探索》2012 年第 2 期发表论文《中国的出口潜力研究: 总量测算与地区分布》
论文2:张会清和唐海燕两个人在《国际贸易问题》2012年第1期发表论文《中国的出口潜力:总量测算、地区分布与前景展望 ——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实证研究》
这两篇论文80%左右的内容和文字描述相同,两篇论文的结论部分完全相同。论文2比论文1主要是多出了第五部分(后危机时期出口潜力测算比较),即论文2减去论文1基本上就等于论文2的第五部分。论文2第五部分的部分内容如下图:
二、两篇论文的发表时间相差仅仅15天,见下图:
三、论文1和论文2的结论部分都包含如下内容:
而从两篇论文的内容和逻辑上看,得出红色边框中的结论,依据的是论文2的第五部分,但这“第五部分”并没有出现在论文1里。论文1结论部分至少有两段(第2和第4段)是不能在论文1中找到依据的,但在论文2中可以找到依据。这样的“穿帮”,进一步暴露了两人在投稿前进行了“精心策划”。
四、论文1用来结项的基金项目,见下图:
论文2用来结项的基金项目,见下图:
在这两组基金项目中,有一个基金项目是共同的,那就是“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项目(国际贸易:J51702)”,而无论从研究领域及行政的角度来说唐海燕应是这一基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五、在两篇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部分,均没有提及对方,即论文1的参考文献部分没有出现论文2,论文2的参考文献部分也没有出现论文1,尽管它们最应该出现在对方的参考文献里。根据唐海燕和张会清其它的学术记录,他们是懂这样的事的。当然,唐海燕和张会清并不是脑残弱智者,他们很清楚,一旦把论文1和2列入彼此的参考文献里,基本上就等于“自投罗网”。
第二部分:唐海燕和张会清的学术不端行为
不正常的成果背后总是隐藏着各种欺骗。
一、根据上述第一部分之第二、第三及第五项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唐海燕和张会清的行为属于一稿两投行为,而且属于主观故意性很强的一稿两投行为。他们欺骗了期刊、期刊的编辑、期刊聘用的论文审稿人员等等,浪费了各种社会资源,污染了期刊数据库,并埋下了版权纠纷的隐患。他们还因此获得了两份稿费。
一稿两投属于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发现就面临撤稿、解聘等处罚,没有一所大学不反对一稿两投。
二、根据上述第一部分之第五项的客观事实,唐海燕和张会清的行为属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伪造文献)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根据上述第一部分之客观事实和证据,特别是第四项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唐海燕伙同张会清,通过改变论文署名、变换论文题目和论文内容、将论文1和论文2分别用于不同基金项目结项等等伎俩,隐瞒了事实,欺骗了相关基金项目管理单位、基金项目结项评审人员及众多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属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在申报成果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强烈建议:先看我新浪和网易博客2016年9月13日及2017年12月29日的博文,将非常有助于理解我今后发布的有关唐海燕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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